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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科发〔2020〕2号)

2022年03月25日 00:43  点击:[]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东营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支撑引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精神和《东营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案(2020-2022年)》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是指围绕优化提升特色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和加快发展优势产业,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凝聚油地校三方力量,加快科技资源和创新要素的集聚整合,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加速流动、融合发展,为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企业孵化等全链条服务的创新平台。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共同体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和运行。

(二)组织开展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申报、考察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批准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等,实施动态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培育和申报推荐,具体指导和协助做好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重点任务:

(一)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围绕我市“5+2+2”产业,突出产业应用技术研发,打通“政产学研金服用”通道,带动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探索合同优先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出题、院所揭榜、联合攻关”的协同创新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深入产业发展一线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在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内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

(三)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围绕研发设计、孵化育成、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等培育一批科技服务机构。围绕“5+2+2”产业补齐服务短板,统筹布局一批中试基地和检测分析平台,满足成果转化和工程化需求。

(四)推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支持和鼓励设立财政资金引导的政策性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探索建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市场+投资基金+政策性担保+科技银行”的科技企业融资模式,打造“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五)培育创新创业孵化体系。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围绕产业链布局服务链,引进培育有资质、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才团队,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创业培训、人才培养、资源共享等全方位多层次孵化服务,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打造链条式、渐进式产业创新创业孵化体系。

(六)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对接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和交流活动,深入实施泰山学者工程、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专项人才工程。加强重点产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围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在我市兼职创业、在岗创业,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七)探索新型运行机制。坚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赋予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自主权,全面构建市场导向的管理机制、灵活包容的人才机制、开放创新的合作机制,建立多元化股权收益激励机制及成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和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完善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和科研诚信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作为、勇于探索。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坚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培育亮点、错位发展”的发展思路,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和“一事一议”的原则,支持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立足各自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的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重点聚焦石化、石油装备、有色金属、橡胶轮胎等主导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聚焦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加快产业做大做强;聚焦油地校三方创新资源共建共享,推动油地校融合发展。

第六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的牵头建设单位,是在东营市内注册的具有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组织保障有力。能有效调动政府、产业、人才、科研、金融资本、科技服务等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

(二)产业方向聚焦。创新创业共同体要聚焦我市“5+2+2”产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创新服务。

(三)体制机制创新。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新型运行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五)基础条件坚实。具有较强的投资实力和资金实力。具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等条件。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和专业科技服务人才团队。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报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主体自我评估,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建设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应命名为“东营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其中“×××”应为具体产业细分领域或技术发展方向。牵头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方案》,其中应包括建设目的和功能定位、建设期内的总体建设目标和具体可量化的年度建设目标、创新创业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资金投入与保障措施等,建设期一般为2-3年。牵头建设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推荐。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由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正式推荐意见。

(三)评审。市科技局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方式组织专家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等进行评审论证。

(四)认定。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拟建设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名单,由市科技局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名单。

(五)编制规划。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应在原有《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规划》(二年或三年),明确规划目标、年度发展目标,经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发展规划》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和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对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淘汰和绩效评价。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内,市科技局对其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发展低迷、技术滞后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淘汰。

第十条 对建设期内的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每年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及团队培养引进、运营管理等创新发展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等。

第十二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

第十三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发生更名、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备案报告。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及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参加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不及格”、重大事项未提出申请的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对取消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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